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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游客“掉队”告旅行社违约,法院判令全额退款

出境游游客“掉队”告旅行社违约,法院判令全额退款

随着出境旅游日益普及,相关的服务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上海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颇为典型的出境游纠纷案件。游客王女士因在行程中未能跟上团队,被导游告知需自行解决后续行程,她认为旅行社严重违约,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判令旅行社向其全额退款。

案情显示,王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参加一个为期七天的东南亚海岛游旅行团。合同明确约定了行程路线、景点、住宿、餐饮及交通安排。在行程第三天,团队在前往一个著名景点的途中,由于交通拥堵和集合时间紧张,王女士在购买纪念品后未能及时返回集合点。等她赶到时,大巴车已按原定计划离开。王女士立即联系导游,但导游仅告知其下一个酒店的地址和名称,表示团队行程紧张无法等待,建议她自行打车前往酒店与团队汇合。

身处异国、语言不通的王女士几经周折才抵达酒店,但已错过了当日下午及晚上的行程安排,身心俱疲且倍感焦虑。在接下来的行程中,她感觉受到了团友和导游的冷落,旅行体验大打折扣。回国后,王女士认为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在游客“掉队”后,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协助措施,未能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旅游权益,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旅游款19800元。

旅行社则辩称,行程前已通过出行说明会告知了集合时间和纪律,王女士自身未遵守时间导致脱团,责任在于其个人。导游已告知后续安排,旅行社后续也为其保留了酒店住宿,并未完全拒绝提供服务,因此只同意扣除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后退还部分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和合理协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的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应当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当旅游者遇到困难时,旅行社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在本案中,游客在境外脱离团队属于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突发情况。导游在知悉王女士掉队后,仅简单告知酒店地址让其自行前往,此种处理方式过于简单草率,未能体现旅行社应尽的安全保障和积极协助义务,特别是在境外环境下的特殊照顾责任。旅行社未能有效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王女士后续行程的旅游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

法院认定旅行社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支持王女士解除合同的请求,旅行社应向王女士全额退还旅游费用。

此案判决对旅游行业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它明确,旅行社不能将“遵守时间”的合同义务单方面、无限度地强加于游客,更不能在游客遇到意外情况时简单推卸责任。保障游客安全、提供必要协助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和合同核心义务,尤其是在出境游等复杂环境中。行程的顺利进行固然需要游客配合,但当发生意外时,旅行社专业、负责任的处理才是关键。

对于旅游者而言,此案也提醒,参加团队旅游时务必注意遵守团队纪律,特别是时间安排,保管好相关合同、导游和应急联系方式。一旦发生纠纷,注意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判决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厘清了旅游服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强调了旅行社的安全保障责任,有助于促进旅游服务质量的提升和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营造更安全、更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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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27 22: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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